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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 郭庆祥不服输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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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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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5 02: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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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画家范曾诉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日前一审判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郭庆祥侵犯范曾名誉,赔偿7万元人民币。郭庆祥12日在上海对记者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13日,记者看到将提交的上诉书,上诉人在其中希望,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能够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据悉,去年5月,郭庆祥在上海文汇报上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对艺术家流水线作画现象提出了批评。郭庆祥认为艺术家必须有思想境界、艺术追求,不能以炒作和包装来欺骗大众。去年10月,范曾通过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述文章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失,并为此索赔500万元。

      一审法院在6月上旬作出的判决中指出,郭庆祥的文章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同时法院判决,虽然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故对于范曾要求文汇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郭庆祥上诉的代理律师富敏荣提供的上诉书指出,上诉人文章所称的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等均是客观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也均是出于善意,旨在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中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

      上诉书称,早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一案中,法院即确立了“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的原则。在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中,应该遵循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适当宽容的原则。本案被上诉人范曾是一位公众人物。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准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包括负面评价。

      郭庆祥在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及上诉的理由时说,之所以要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是因为这起案件已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美术界有关艺术批评的探讨和争鸣的问题,是艺术批评和“流水线作业”之争的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他表示,文艺批评的要义就是针砭文艺创作中那些浮夸之风和不健康的庸俗化倾向,千篇一律和缺乏真诚的创作态度,尤其是把“流水线”作业、自我复制的产品当成艺术品,一直是多少年来文艺批评应该“痛斥”的沉疾。批评家的职责就是要“贬”艺术家的“炒作”态度及其“流水线作业”生产产品,否则就失去了文艺批评的意义了。

      这位文艺批评人士称,范曾在其《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一文中曾攻击黄永玉“毒戟般的心灵”、“灵魂阴诈”,范曾可以随意侮辱攻击他人,别人就不能对他的作品进行正常评论批评吗。此外,郭庆祥称,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输了,那便是“流水线作业”打败了文艺批评,范曾现象将由此继续下去,将导致社会大众审美缺失和偏离;也严重影响了美术教育,扼杀了美院学生的艺术创造力。

      郭庆祥此番上诉的代理律师富敏荣称,此前并没有画家状告批评家的先例,范曾状告郭庆祥案的关注点在于,如何界定艺术批评和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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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7 00: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热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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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20 00: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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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26 10: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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